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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锦州市古塔区上海路二段45号
第六条 中国消费者协会在工作中与国家有关部门保持密切的联系,并得到他们的支持。
第四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是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本会接受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二条 中国消费者协会是由国家法律确认、国务院批准成立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全国性社会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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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市消费者协会的组织机构是理事会。理事由政府有关部门、人民团体、新闻媒体、各县(市)、区消费者协会以及各有关方面的消费者代表协商推举产生。理事会全体会议每年召开一次。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职权。协会的日常工作由常设办事机构承担,秘书长、副秘书长专职管理,并向会长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