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主管全市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交易和政府收购储备管理工作;制订和实施国有土地划拨使用目录指南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目录指南;制订和实施乡(镇)、村用地管理办法,指导农村集体非农土地使用权的流转管理;依法统一管理和监督土地资产、土地市场。
五、统一管理全市地政地籍工作,组织全市土地资源利用现状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工作;负责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矿产资源管理;负责土地确权、城乡地籍、土地定级估价、登记等工作。
九、开展地质环境监测、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遗迹保护工作;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监测、监督地下水的开采与污染防治,保护地质环境;协助认定具有重要价值的地质遗迹保护区。
四、组织落实耕地特殊保护和鼓励耕地开发政策;实施土地用途管制,组织基本农田保护;指导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监督工作;确保耕地占补平衡。
三、监督检查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行政执法和土地、矿产资源规划执行情况;依法保护土地、矿产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承办或调处权属纠纷,严肃查处各类违法案件;依照规定负责有关行政复议工作。
十、管理和监督检查上级财政和同级财政拨付的国土资源工作经费、专项资金及其他资金;会同有关部门安排并监督使用耕地开垦专项资金和其他专项资金。
二、组织编制和实施全市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计划和其它专项规划;参与核定市政府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审查县(市)、(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和实施矿产资源保护与利用规划、地质勘查、地质灾害防治、地质遗迹保护规划;组织全市矿产资源的调查评价。
八、依法管理矿产资源探矿权、采矿权的审批登记发证和转让审批登记;审查对外合作区块;承担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各类地质资料的汇交管理;依法实施地质勘查行业管理,审查报批地质勘查单位的资格,管理地勘成果;依法征收、管理和使用矿产资源补偿费和采矿权使用费;依法征收采矿权价款;负责矿业权评估基础性管理工作,审查报批矿业权评估机构资质,按规定确认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和矿业权评估结果。
十一、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土地、矿产资源管理及其相关法律法规,研究拟定全市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的管理办法和规范性文件。
七、组织市内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的评测、修订;审查评估机构从事土地评估的资格;确认土地使用权价格;承担报市政府、省政府审批的各类用地的审查、报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