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根据国务院和市政府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指导推进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改革和重组。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进行监督,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重庆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厅字〔2003〕20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重庆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渝委〔2003号),设立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市国资委),为市政府直属正局级特设机构。市政府授权市国资委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根据市委决定,市国资委成立党委,履行市委规定的职责。市国资委的监管范围是市属企业的国有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