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研究拟定公共财政框架下支持经济建设的财政管理办法;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国有企业改革;管理和监督市级财政的支持经济发展支出,包括市投资基建项目的财政拨款、市级财政投入的科技三项费用、挖潜改造资金、支农资金等。
(六)组织实施国有企业清产核资、资本金权属界定和登记;组织实施国有股权管理;负责国有资金统计分析,指导财产评估业务;承担邢台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事机构的日常工作。
(十)贯彻并监督执行《企业财务通则》和分行业的财务制度;负责地方金融企业财务监管工作。
(五)管理市级财政公共支出;拟订政府采购和控制社会集团消费的办法;编制市级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全市财政预算内行政机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非贸易外汇;拟订需要全市统一规定的开支标准和支出办法;贯彻和监督执行《事业单位财务规划》、《行政单位财务规划》;拟订全市基本建设财务制度,管理全市基本建设财务。
(十四)按照有关规定,管理邢台市收费管理局。
(四)根据省颁布的地方税法、税收条例、决定、规定及地方税种增减、税目税率调整等文件,对全市财政经济影响较大问题提出建议;根据全市国民经济发展计划,拟订财政税收收入计划。
(十一)根据国家有关会计的法律法规,拟定相关制度并监督执行;管理和指导全市会计工作;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
(十三)制定财政科学研究和教育培训规划;组织财政人员培训;负责财政信息和财政宣传工作;指导财政学会、会计学会、珠算协会等有关社团的工作。
(三)编制全市和市本级年度财政预算草案,执行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财政预算;编制全市和市本级年度财政决算;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全市及市本级预算及其执行情况,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全市和市本级财政决算;管理市级各项财政收入,管理市级预算外资金和财政专户;管理有关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负责农业税征收管理和稽查工作。
(九)拟定外债管理实施办法;建立和管理政府外债偿债基金;管理市政府的国内外债权、债务。
(十二)拟定全市财政监督制度,监督检查财税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执行以及各类财政性资金的使用情况;查处违反财经纪律的重点案件。
(一)贯彻执行国家财政、税收、国有资本金基础管理、财务、会计管理的各项法律法规;在国家和省授权的范围内,拟订财政、税收、国有资本金基础管理以及财务、会计、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并监督执行;受市政府委托,会同有关部门处理涉及财政、税收、债务等方面的涉外事务。
(八)管理市级财政社会保障支出;拟定全市性社会保障资金财务管理制度;拟定住房改革中的财务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