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编:350001
(十三)承办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一)指导全省革命老区建设工作,协调扶持革命老区经济社会发展,协调办理涉及老区的事务,负责革命 “五老 ”人员优待管理工作,联系和指导省老区建设促进会工作。
(九)指导全省婚姻登记管理、儿童收养登记管理工作,办理并指导涉外和涉港、澳、福建民政,http://www.fjsmzt.gov.cn,台、侨的婚姻登记及儿童收养登记工作,推进婚俗改革。
(七)负责省内各级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更名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工作,组织指导全省各级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指导地名管理工作。
(五)牵头拟订社会救助规划和政策,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农村五保供养和城市生活无着人员救助工作。
(三)负责组织指导军队退役士兵、转业士官、福建民政复员干部、离退休干部和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工作,拟订和协调落实有关优抚、安置政策,负责烈士褒扬工作,组织和指导拥军优属工作,承担省双拥共建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起草并组织实施我省民政工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拟订并组织实施全省民政事业发展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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