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依法开展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等方面的反垄断执法工作(价格垄断行为除外)。依法查处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等经济违法行为。
(五)依法查处违法直销和传销案件,监督管理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
(九)指导广告业发展,依法负责广告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四)依法承担流通领域商品质量和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食品流通许可工作,组织查处侵犯消费者权益案件,开展有关服务领域消费维权工作,按分工查处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做好消费者咨询、申诉、举报受理、处理和网络体系建设等工作,保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
(三)依法规范和维护各类市场经营秩序,监督管理市场交易行为和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等行为。
(十)组织实施商标监督管理工作,依法保护商标专用权和查处商标侵权行为,负责认定市著名商标,推荐省著名商标。依法保护特殊标志、官方标志。
(二)依法负责各类企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以及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及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行为。
(八)依法实施合同行政监督管理,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组织实施消费类格式合同条款备案,监督管理拍卖行为,依法查处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工商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法承担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有关工作。
(七)依法监督管理经纪人、经纪机构及经纪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