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起草财政,财务,会计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按照规定负责办理涉及财政,税收,地方政府性债务等方面的事务向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全省和省本级财政预算及其执行情况,向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决算;承担财政支出标准体系建设工作;负责审核批复部门(单位)的年度预决算;办理中央对云南省的转移支付,制定地方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监管彩票市场,按照规定管理彩票资金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并负责实施,承担国库资金管理有关工作;统一管理财政专户;负责制定政府采购制度并监督管理提出地方税收政策调整方案;研究提出对地方财政收入影响较大的地方税收临时和特案减免的建议按照规定管理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制定需要全省统一规定的开支标准和支出政策;负责财政预算内行政机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非贸易外汇管理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制度和办法;监缴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制定并组织实施企业财务制度,按照规定负责地方金融企业资产和财务监管工作;完善地方金融企业改革发展有关财税政策;参与拟订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有关制度;负责信用担保制度建设和信用担保行业的监管工作;按照规定管理资产评估工作省级政府性投资项目的财政拨款;参与拟订省级建设投资的有关政策;制定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具体实施办法;负责有关政策性补贴和专项储备资金财政管理工作;负责农业综合开发管理工作防范财政风险;负责统一管理政府性外债;管理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赠)款及偿还工作;代表云南省人民政府开展财税领域国际交流与合作监督和规范会计行为,监督执行会计法规,会计准则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拟订地方会计管理制度和办法;指导和监督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建立和完善财政绩效评价体系,组织开展省级财政绩效评价工作政策的执行情况,反映财政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十五)负责制定财政科学研究计划和财政教育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财政宣传工作;制定财政信息化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十六)承担云南省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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