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会议,会议由衢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或者经过五分之一以上的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方能举行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遵守和执行;
审查和批准本市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以及它们执行情况的报告;
讨论,决定本市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
选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和委员,选举市人民政府的市长,副市长,选举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和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选出的检察长须报经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选举本市出席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市人民政府领导人员,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和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辞职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和本市选出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罢免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经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听取和审查市人民政府和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撤销市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副主任若干人,秘书长,委员若干人组成,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衢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在代表中选举产生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须经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
讨论决定本市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工作的重大事项,决定对本市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预算的部分变更,决定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讨论决定的重大问题;监督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撤销市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撤销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议,受理人民群众对本市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决定副市长的个别任免;在市长,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捡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决定代理人选;决定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市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市人民检察院检察人员的任免;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撤销个别副市长的职务;决定撤销由它任命的市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和市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市人民检察院检察人员的职务;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补选本市出缺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罢免个别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副主任和秘书长组成主任会议,主任会议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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