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人民代表大会成立于1954年2月市人民代表大会的活动完全中断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权由地方各级革命委员会行使1981年9月新乡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召开,2010年1月召开的是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区)和驻新解放军代表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新乡市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保证国家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在新乡市的遵守和执行,保证国家计划和国家预算的执行;
(二)审查和批准新乡市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以及它们执行情况的报告;
(三)讨论,决定新乡市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
(四)选举新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五)选举市长,副市长;
(六)选举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和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经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七)选举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八)听取和审查新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新乡市人民政府和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
(九)改变或者撤销新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
(十)撤销新乡市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十一)罢免新乡市人大常委会,人民政府的组成人员和由它选出的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经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十二)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十三)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十四)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
(十五)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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