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编:450004
(十一)完成委授权与交办的其他工作。
(九)负责黄河水利委员会水文系统的水政监察工作。
(七)根据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负责制订黄河水文业务的有关规定和实施办法。指导流域内地方水文工作。
(五)编制所辖范围内的水文站网规划,批准后负责组织实施。
(三)负责黄河水资源管理工作水量**和预报、水质监测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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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负责黄河水利委员会水文工作的行业管理及所辖干、支流河段和水库、滨海区的水文测验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