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六)负责包头市保健委员会确定的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和预防保健工作,承担全市重要会议与重大活动医疗卫生保障任务。
(六)组织推进公立医院改革,建立公益性为导向的绩效考核和评价运行机制,建设和谐医患关系,提出调整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的建议。
(十五)贯彻国家、自治区扶持和促进蒙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法律法规,起草包头市蒙中医药事业发展规划及人才培养规划,并纳入全市卫生事业发展总体规划和战略 目标,促进蒙中医药事业发展,推动蒙中医药标准化和现代化;组织开展蒙中医药师承教育工作,推广蒙中医药科技成果和适宜技术,传承和发展蒙中医药文化。
(五)负责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的行业准入管理监督;负责全市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的全行业监督管理;监督管理医疗机构落实医疗服务、医疗技术、医疗质量、医 疗安全以及采供血机构、临床用血管理的政策、规范、标准,组织制定医疗卫生职业道德规范,承担行业纠风工作;负责对医疗卫生机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医疗 技术临床应用、大型医用设备实施资质管理和许可准入。
(九)组织建立计划生育利益导向、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和促进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等机制;负责协调推进有关部门、群众团体履行计划生育工作相关职责,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政策的衔接机制,提出稳定低生育水平政策措施。
(十四)负责卫生和计划生育宣传、健康教育、健康促进和信息化建设等工作,依法组织实施统计调查,参与全市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组织指导卫生方面的国际交流合作与卫生援外有关工作,开展与港澳台的卫生合作。
(四)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基层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妇幼卫生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指导基层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建设,推进基本公共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均等化,完善基层运行新机制和乡村医生管理制度。负责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的综合管理工作。
(十三)指导基层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完善综合监督执法体系,规范执法行为,监督检查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落实,组织查处重大违法行为;对计划生育事业发展规划、目标管理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考核评估,监督落实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
(三)负责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和饮用水的卫生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开展相关监测、调查、评估和监督,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检测、评估、预警和交流工作。
(十)制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制度并组织落实,推动建立流动人口卫生和计划生育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务工作机制。
(十二)组织拟订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科技发展规划,组织实施卫生和计划生育相关科研项目;参与制订医学教育发展规划,组织实施毕业后医学教育和继续医学教育工作。
(二)负责全市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干预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贯彻落实国家免疫规划及政策措施,制定实施全市重大疾病预防控制规划和措施;牵头 负责对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实施防控与干预;制定卫生应急和紧急医学救援预案,组织和指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风险评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 防控制及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
(十八)承办包头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八)完善地方生育政策,组织实施促进出生人口性别平衡的政策措施,组织监测计划生育发展动态,提出发布计划生育安全预警预报信息建议;制定计划生育技术 服务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制定优生优育和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推动实施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促进计划,降低出生缺陷人口数量。
(十一)制定实施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人才发展规划,指导卫生和计划生育人才队伍建设,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卫生专业人员资格标准,加强全科医生等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培养,建立完善住院医师和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并指导实施。
(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配合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规划,统筹规划与协调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资源配置,指导区域卫生和计划生育规划的编制及实施。
(十七)承担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和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承担市地方病防治领导小组的具体工作,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开展地方病的综合防治和科研监测工作。
(七)组织实施国家药物政策和基本药物制度,负责建立全市基本药物制度并组织实施;拟订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采购、配送、使用管理制度,指导医院药事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