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推进体育公共服务,促进多元化体育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县(市、区)体育部门开展体育工作,协同各部门做好机关、事业、企业单位、城市和农村的体育工作,协同有关部门搞好体育设施建设布局,指导实施全民健身计划。
(一)贯彻执行中央和省有关体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体育工作的发展战略,拟订全市体育事业、产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和推进体育体制改革。
(五)组织、指导体育科研工作,指导反兴奋剂工作。
(十)承办市人民政府和省体育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加强青少年体育和体育公共服务工作职责,促进多元化体育服务体系建设。
(九)开展与港澳台地区和其他国家(地区)的体育交流合作。
(二)取消指导和配合各部门、各行业、各社会团体积极开展体育活动的职能。
(六)统筹规划青少年体育发展,指导和推进青少年体育工作。
(八)培育发展体育市场,监督管理高危险性体育经营项目活动。
(一)取消和调整已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
(四)审核本市承办的国际及国内大型比赛并提出建议,参加省以上综合性运动会的组织管理及统筹安排,指导、协调、监督全市性的体育竞赛工作。
(七)指导本市体育彩票销售的管理,对体育彩票公益金进行管理和监督检查。
韶关市体育局根据《中共韶关市委、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韶关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韶市联〔2009〕18号),设立韶关市体育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三)统筹规划竞技体育发展和运动项目设置与布局,指导协调体育训练和体育竞赛,拟订训练竞赛体制改革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