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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承办自治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九)领导和监督市、县 (区)审计 机 关 的 业 务,组 织 市、县 (区)审计机关实施特定项目的专项审计或审计调查,纠正或责成纠正市、县 (区)审计机关违反国家规定作出的审计决定。
(七)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纠正和处理审计发现的问题,依法办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提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自治区政府裁决中的有关事项;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相关重大案件。
(五)按规定对自治区管理的党政领导干部和企业领导人员及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三)受自治区人民政府委托向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提出自治区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发现问题的纠正和处理结果报告;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对其他事项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情况及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向有关部门和市、宁夏回族自治区审计厅官网县 (区)级人民政府通报审计情况和审计结果。
宁夏回族自治区审计厅官网,教育,政府组织,地方政府网站。
(一)贯彻实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国家审计工作的方针、政策;拟订全区审计工作发展规划、专业领域审计工作规划、年度审计计划和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