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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承办市政府和省民政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一、负责市级民政事业经费的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全市各项民政事业经费的使用和管理工作。
九、拟订全市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负责社会福利机构建设和福利彩票发行管理工作;贯彻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政策,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指导老年人、孤儿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权益保障工作。
七、负责全市乡(镇)以上行政区划的设立、毕节市民政局,http://bjmz.gov.cn,撤销、命名、更名、隶属关系变更、政府驻地迁移和行政区域变更的初审、申报工作;指导全市地名管理工作;配合做好全市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协调区内、区际行政区域界线争议和调处工作。
五、提出救灾工作建议;组织、协调救灾工作;建立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组织核查、评估、发布灾情;负责市级救灾款物的管理、分配,毕节市民政局指导、监督县级救灾款物的管理使用;组织、指导救灾捐赠工作。
三、负责拥军优属、优待抚恤、烈士褒扬工作和相关人员的评残报批工作;执行优抚对象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优待抚恤办法并监督实施;指导优抚事业单位和烈士纪念建筑物建设和管理工作。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定全市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及政策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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