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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八)负责全市价格鉴定、价格信用认证以及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和价格评估人员资格认定的 “双认定 ”等工作;负责全市价格监测、价格预警、价格信息发布等工作。
(六)负责全市价格行政执法和价格举报工作,查处各类价格违法案件;组织和指导开展全市价格监督检查工作。
(四)管理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制定和调整市级管理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进行指导。
(二)制定全市价格总水平年度调控目标和调控措施,建立和完善价格监测和调控体系;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调控市场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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