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负责制定我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管理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非贸易外汇管理。
(五)组织制定国库管理制度,按规定开展国库现金管理工作。负责制定市政府采购制度并监督管理。
(九)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市财政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负责社会保险基金财政监管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社会保障资金(基金)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办法,编制社会保障预决算草案。
(十四)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负责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编制政府性基金预决算草案。管理财政票据。负责彩票市场监管。
(十三)贯彻《柳州市财务总监管理制度》,实施财政事中监督工作。
(三)承担市本级各项财政收支管理的责任。负责编制年度市本级预决算草案并组织执行。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全市和市本级预算草案及预算执行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决算。组织制定经费开支标准、定额,负责审核批复部门(单位)的年度预决算。
(十)制定市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制度和政策,防范财政风险。管理本市政府外债。
(十二)监督检查市财税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二)依法依规提出市财政、预算、税收、财务、会计、资产评估管理等规范性文件立项的建议,根据市人民政府委托起草有关规范性文件草案。
(八)负责管理和监督市本级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参与拟订市基本建设投资的有关政策,负责有关政策性补贴和专项储备资金财政管理工作。负责市农业综合开发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管理市会计工作,监督和规范会计行为,组织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协助做好指导和监督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
(一)贯彻国家、自治区财政、税收的方针政策及其他有关政策,拟订市财税发展战略、规划、政策和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拟订市财政分配政策,参与制定本市各项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的建议。
(七)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制度和办法,负责市本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支管理,组织实施企业财务制度,按规定管理地方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参与制定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相关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