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承担党和国家领导人以及重要外宾的安全警卫工作;
五、组织实施消防工作,实行消防监督;
九、负责公共信息网络的安全监察工作;
四、维护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
三、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处置治安事故和骚乱,依法管理集会、游行、示威活动,管理特种行业和危险物品;
十、指导和监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指导治安保卫委员会等群众性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
二、掌握全市影响政策稳定、危害国内安全和社会治安的情况,制定有关对策并负责组织实施;
八、对判处管制、拘役、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和监外执行的罪犯执行刑罚,对宣告缓刑、假释的罪犯实行监督、考察,依法管理看守所、治安拘留所、强制戒毒所、收容教育所等场所;
一、执行公安工作的方针政策,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草案,组织实施全市公安保卫工作;
七、依法管理户政、国籍、入境出境事务和外国人在本市居留、旅行的有关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