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金融管理局,www.hkma.gov.hk/gb_chi/?银行成立于1993年4月
香港金融管理局的主要职能为:在联系汇率制度的架构内维持货币稳定;促进金融体系的稳定与健全;管理外汇基金;协助巩固香港的国际金融中心地位
香港为成立金管局金融管理专员的权力、职能及责任于《外汇基金条例》、《银行业条例》、《存款保障计划条例》、《结算及交收系统条例》及其他有关条例内有明文规定。财政司司长与金融管理专员于2003年6月25日互换的函件互换函件亦披露财政司司长根据这些条例将若干权力转授予金融管理专员。外汇基金根据《外汇基金条例》设立该条例规定外汇基金须主要运用于影响港元汇价的目的。
财政司司长亦可运用外汇基金以保持香港货币金融体系的稳定健全金融管理专员是根据《外汇基金条例》委任金融管理专员的办公室称为金管局《银行业条例》赋予金融管理专员规管及监管银行业务与接受存款业务的职责及权力。根据《银行业条例》《结算及交收系统条例》定下法定架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