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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承办区委、区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四)负责全区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
(十二)负责全区民间组织的登记、管理、年审、监督工作;依法查处民间组织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未经登记擅自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组织和未经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十)负责本区行政区划工作,承办街道、社区界线变更的审核、报批工作,协调边界纠纷。
(八)负责全区各类优抚对象的优待、抚恤、补助工作;负责伤残人员伤残等级的审核报批和抚恤工作;负责革命烈士的申报、深圳市龙岗区民政局官网褒扬工作;负责新建、迁建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的审核报批工作,指导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的管理工作。
(六)负责全区收养登记管理工作。
(四)负责实施城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负责老年人、孤儿、弃婴(童)、五保户等特殊困难群体的权益保护工作;负责区老龄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二)负责拟定全区社会工作发展规划与政策,并组织实施;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全区社会工作职业化、专业化发展;指导区属各有关部门及各街道开展社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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