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北街青城巷48号,内蒙古自治区监察厅
(十一)完成自治区党委、政府和中纪委、监察部授权和交办的其他任务。
(九)调查研究自治区各部门和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制订有关政策、法规的情况, 对其违反国家法规和有损国家利益的条款,提出修改、补充的建议;变更或撤销各级行政监察机关不适当的决定和规定。
(七)配合有关部门宣传行政监察工作方针、内蒙古监察,http://www.nmjjw.gov.cn,政策、法律、法规,教育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遵纪守法、为政清廉。对忠于职守、勤政廉洁、政绩突出的工作人员提出表彰奖励的建议。
(五)负责调查处理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及工作人员、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及主要负责人、自治区直属企事业单位及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领导干部违反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及违反政纪的行为,并作出撤职及撤职以下的行政处分(对涉及选举产生的领导干部,内蒙古监察按法定程序办理);受理监察对象不服政纪处分的申诉;受理个人或单位对监察对象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
(三)负责全区行政监察工作。监督检查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及工作人员和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及主要负责人执行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执行自治区政府颁发的决议、命令情况。
(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有关纪检、监察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研究制订自治区有关纪检、监察工作的政策、法规、条例、办法,并组织实施、监督执行。
教育,政府组织,政府,内蒙古监察官网:http://www.nmjjw.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