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巩固全市九年义务教育和扫除青壮年文盲的成果,负责教育督导与评估,开展对乡镇学校办学水平的评估工作。
4、根据《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以及三明、永安市委、市政府贯彻实施意见的要求,协调、指导全市教育体制改革和农村教育综合改革。
8、贯彻执行教育系统劳动、工资、人事管理的有关政府、法规;负责委机关及委属单位师资队伍建设和教育行政干部的培养,统筹协调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考核、奖惩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做好委机关和委属单位干部的调配和干部的选拔、培养、考察和管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搞好教育人才的规划和预测。
13、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3、综合管理全市的基础教育、职业教育、成人教育、特殊教育。
12、开展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做好教育系统的统战、群团工作。
2、拟定全市教育事业发展规划,指导协调各乡(镇)规划、计划的实施。
9、贯彻执行上级有关部门改革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分配制度,制定我市师范类毕业生分配计划并组织实施。
11、加强学校的精神文明建设,指导中小学德育工作,体育卫生和艺术工作,教育及文明学校的评估工作;抓好学校的安全和稳定工作,并协同有关部门及时妥善处理学校突发性事件。
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以及上级党委、政府有关教育工作、党建、思想政治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结合实际,拟定教育工作的规章制度和实施意见。
7、负责对中小学及委属其它单位教育经费使用的审计及检查监督财经法纪的执行情况。
10、拟定、实施全市中小学招生计划,组织中小学招生考试、高中会考,成人自学考试;负责初中、高中的录取工作。
主要职责
6、检查、监督各乡镇落实教育经费“三个增长”情况,负责全市中小学条件装备和校办产业及基建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