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负责实施全市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管理,组织实施国家、省关于医疗机构及其医疗服务、医疗技术、医疗质量、医疗安全以及采供血机构管理的规范、标准。组织实施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制度和医务人员执业许可证制度,会同有关部门贯彻执行国家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准入、资格标准,组织实施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规则和服务规范,建立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管理体系。
(四)负责拟订并实施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农村卫生、社区卫生、妇幼卫生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规划并指导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农村卫生、社区卫生服务、妇幼卫生服务体系建设,负责妇幼保健的综合管理和监督。推进基本公共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均等化,完善基层运行新机制和乡村医生管理制度。
(八)组织实施促进全市出生人口性别平衡的政策措施,组织监测全市计划生育发展动态,提出发布计划生育安全预警预报信息建议。制定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制定优生优育和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推动实施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促进计划,降低出生缺陷人口数量。
(三)负责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负责国家、省食品安全标准的宣传贯彻。
(二)拟定全市疾病预防控制规划、免疫规划、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并组织落实,负责传染病、地方病和其他常见病、多发病的防治监督工作。负责卫生应急工作,拟定全市卫生应急预案和措施,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和风险评估,组织和指导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和应急处置,发布法定报告传染病疫情信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
(九)组织建立计划生育利益导向、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和促进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等机制。负责协调推进有关部门、群众团体履行计划生育工作相关职责,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政策的衔接机制。
(一)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定卫生和计划生育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组织实施国家、省的卫生和计划生育标准、技术规范。协调推进全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医疗保障,统筹规划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资源配置,指导县(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规划的编制和实施。
(七)贯彻落实国家药物政策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执行国家药品法典、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及省药品增补目录。落实省基本药物的采购、配送、使用相关政策措施。
(十)研究提出促进人口有序流动、合理分布的对策建议,制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制度并组织落实,指导全市流动人口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组织开展流动人口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区域协作,推动建立流动人口卫生和计划生育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务工作机制。
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和市委编委《关于组建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通知》(宜编[2013]76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宜府办发[2014]8号精神,设立宜昌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六)负责组织推进全市公立医院改革,建立公益性为导向的绩效考核和评价运行机制,建设和谐医患关系,提出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