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将城市涉水事务的具体管理职责交给城市人民政府,并由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确定相关的管理体制,省政府各相关部门根据所承担的职责负责业务指导。
(二)河道采砂管理的职责分工。省水利厅对河道采砂影响防洪安全、河势稳定、堤防安全负责,省国土资源厅对保障河道内砂石资源合理开发利用负责,省交通运输厅对河道采砂影响通航安全负责。由水利部门牵头,会同国土资源、交通运输等部门,负责河道采砂监督管理工作,统一编制河道采砂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出让。河道采砂许可证、河道采矿许可证由水利部门统一受理、送达,其中采矿许可证申请受理后转交国土资源部门办理。河道采砂的水上执法监管,要充分发挥交通运输部门执法机构的作用。
(一)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的职责分工。省水利厅对水资源保护负责,省环境保护厅对水环境质量和水污染防治负责。省水利厅核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意见;省环境保护厅按规定组织编制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及相关政策并监督实施。两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协调和配合,建立厅际协商机制和信息共享制度,定期通报水资源保护与水污染防治有关情况,协商解决有关重大问题。省环境保护厅发布水环境信息,对信息的准确性、及时性负责。省水利厅发布水文水资源信息,其中涉及水环境质量的内容,省水利厅和省环境保护厅应协商一致。
其他事项
浙江省水利厅根据省政府批准的省水利厅“三定”方案,省水利厅是省政府主管水行政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研究制订水利工作的方针、政策,起草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经审议通过后,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浙江省水利厅位于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梅花碑七号,浙江人民有着悠久的治水历史,史传大禹治水"大会诸侯于会稽",丽水通济堰、鄞县它山堰、钱塘江明清古海塘等古代著名水利工程流传至今。
(四)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宜另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