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承办自治州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承担自治州依法治州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十一)指导管理司法行政系统的计划财务及**支、弹药、服装、车辆等物资装备。
(九)指导和管理全州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工作。
(七)组织指导管理全州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工作;指导全州司法行政干部的培训和执法人员培训工作。
(五)指导管理监督全州律师、法律顾问、法律援助工作和公证机构及公证业务活动;组织落实自治区律师、公证学会、协会委托承办的工作。
(三)负责管理自治州劳动教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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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执行国家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针、政策,研究拟订自治州司法行政工作的意见、规定及中长期规划、年度工作安排,并监督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