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真:0513-82213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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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并监督检查国家、省、市财政拨给的国土资源工作经费、专项资金及其他资金;完成国家和省、市政府规定的国土资源税费金征收、协收任务。
(九)负责矿产资源勘查和开采登记管理;依法征收管理资源补偿费等;组织实施地质灾害勘查、监测、防治、保护、评价和预报。
(七)负责开发国有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海门市国土资源局官网林业、畜牧业、养殖业生产的审核;承担建设项目使用集体土地的审核、报批;负责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出让、作价入股、租赁、出租、抵押、海门市国土资源局▲改变用途的审核和村(居)民住宅用地的审核工作;承办取土许可证的核准工作。
(五)管理全市土地和城镇地政地籍工作,组织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负责土地定级、确权、登记、发证、动态监测等工作;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地籍管理的各项技术规程。
(三)监督检查全市各级国土资源、矿产资源管理规划执行和行政执法情况;依法保护土地、矿产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承办并组织调处权属纠纷,查处违法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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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县有关国土资源、矿产资源、测绘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组织制定有关配套措施,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