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管理本区各级各类学校的招生工作;负责各类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
(五)参与教育预算编制,管理使用教育经费和有关专项经费。
(九)负责管理本区教育系统的校产设施;协调指导学校的后勤管理工作、环境治理和安全工作;规划和指导本区教育信息化工作。
(四)负责审核或审批民办中等职业学校、中小学、幼儿园、社会力量办学的设置、撤销、变更工作,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十三)承办区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统筹规划和管理学前教育、基础教育、中等职业技术教育、终身教育等工作;统筹规划、协调、指导本区教育体制、办学体制和教育、教学的综合改革。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促进教育公平。
(十)承担教育督导与评估工作。
(十二)承担有关行政复议答复和行政诉讼应诉工作。
(二)根据本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研究提出本区教育改革发展战略,编制各级各类教育事业的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提出教育事业的发展重点、结构、速度和步骤;组织和协调教育规划、计划的实施;负责教育基本信息的统计、分析和发布。
(八)规划并组织教师队伍和干部队伍的建设工作;管理教师资格的认定工作;组织实施教育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十一)承担区成人教育委员会、区托幼工作领导小组、区青少年保护委员会、区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一)贯彻执行有关教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区实际,研究起草本区教育工作的规定、意见、实施办法和有关政策,并组织实施。
(七)指导本区各类学校的德育、智育、体育、美育等教育工作;协调社区教育工作;规划并指导教育系统精神文明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