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配合有关部门推动本市金融聚集区建设和金融项目的招商引资工作;组织开展本市金融业对外合作与交流工作。
(七)协助或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本市金融风险分析研究,防范化解和处置金融风险、打击非法金融活动,规范整顿金融秩序,维护金融安全稳定。
(五)为国家金融管理部门、在津金融机构做好服务和信息交流工作。
(三)负责为筹备设立新金融机构和各类金融机构改革创新提供综合服务。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金融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会同有关部门起草本市金融工作法规和规章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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