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八)推进金融信用体系和各类资金融通平台建设,配合有关部门推进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建设;参与建立信用信息共享交换机制和信用奖惩机制,优化金融信用环境。
(六)会同有关部门对融资性担保机构、小额贷款公司、创新型金融交易平台及其相应行业自律组织进行监督管理。
(四)负责推动本市企业改制上市,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上市公司的规范发展工作。
(二)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本市金融业发展规划和滨海新区综合配套改革实验金融创新专项方案;研究分析宏观金融形势、国家金融政策和本市金融运行情况,提出促进本市金融业发展的意见与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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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金融服务办公室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