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四)负责教育事业统计、教育经费管理、预决算、审计等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筹措教育经费、教育拨款、教育基建投资、教育收费的政策、规定并负责落实,指导学生资助管理工作。
(十三)指导中小学德育及学校体育、卫生健康、艺术和国防教育工作;指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
(三)统筹规划全区中小学(幼儿园)布局,指导校舍工程建设,负责全区中小学安全教育、管理及校舍安全工作。
(七)负责办理全区大中专院校招生和成人高考的报名、考务工作。负责全区高等、中等自学考试的报名工作,协助市教育局搞好考务工作,负责自学考试毕业证审检、发放工作。
(十二)指导全区中小学(职业学校、幼儿园)教学条件装备、现代远程教育工作。
(二)负责全区的基础教育(含学前教育)、职业教育、成人教育、少数民族教育、特殊教育、民办教育和扫除青壮年文盲工作的统筹规划和协调管理工作。
(十一)规划并指导全区的教育科研、教研、教学工作,组织学校承担国家、省、市、区教改科研项目,推动科研成果的转化和推广。
(一)负责制定全区教育事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八)归口管理全区师范类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和就业制度改革工作。
(十)负责全区语言文字管理工作。
主要职责
(六)会同有关部门贯彻执行各级各类学校的机构编制标准,落实教育系统劳动工资有关待遇和人事管理的政策规定。
(九)负责教育督导与评估。
根据中共泰安市委、泰安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泰办发〔2010〕8号)和《中共泰安市泰山区委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政府关于泰山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泰山发〔2010〕24号),设立泰山区教育局,为区政府工作部门。
(五)负责规划管理全区各类学校的干部、教师队伍建设,指导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指导教育系统干部职工继续教育工作,负责基础教育学校校长的选拔、任用、管理和培训工作,负责全区教师职务评聘、培养培训、考核、资格认定等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