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对省财政收支和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专项审计调查和核查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的结果承担责任,并负有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的责任制定审计规章和指南并监督执行制定并组织实施年度审计计划调查和核查的事项依法进行审计评价,做出审计决定或提出审计建议审计发现问题的纠正和处理结果报告出具审计报告,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做出审计决定或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处罚的建议:
1.省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省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预算的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省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省人民政府规定的省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企业和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环境保护资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行政法规规定应由省审计厅审计的其他事项市党政领导干部及依法属于省审计厅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法规,规章,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执行情况,财政预算管理或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督促纠正和处理审计发现的问题,依法办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提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省人民政府裁决中的有关事项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组织设区的市级审计机关实施特定项目的专项审计或审计调查,纠正或责成纠设区的正市级审计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做出的审计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协管设区的市级审计机关负责人。
(十)组织开展审计领域的国际交流。
(十一)承办省人民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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