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负责全市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保障工作;负责全市直管公房的资产管理工作;负责管理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分配及人员资格认定工作。
(四)负责全市住宅建设管理;负责房地产行业管理,指导和管理房地产开发和经营活动;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评估机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物业服务企业的资质管理。
(八)负责编制城市住房、市政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建设、维护年度投资计划及其资金管理;负责市政投资计划的组织实施;指导公用事业投资计划的实施。
(十三)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负责全市房地产市场管理,负责房地产转让、抵押、租赁、拍卖、置换等市场行为;负责房地产中介服务、价格评估、合同备案等管理工作,负责商品房预售管理,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开展房地产广告真实性审查。
(十二)负责全市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镇、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二)负责全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工作,负责房产的初始、变更、注销和抵押登记,负责认定房产测绘成果,核发房屋所有权证书和他项权证;负责指导城市私房的房政管理工作。
(九)负责城市道路、排水、桥梁、隧道等市政基础设施以及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等公用设施的项目建设、维护和审批工作;负责城市道路的开挖审批。
(十一)负责城市供热、燃气、公共交通等公用事业的行业管理工作;负责城镇供热、城乡燃气等企业资质认证和报批等工作。
(一)贯彻执行有关住房保障、房地产市场、物业管理、市政、公用事业、风景名胜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维护社会稳定;拟订有关规范性文件,拟订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七)负责城市房屋安全鉴定工作,组织开展危险房屋鉴定,指导危险房屋治理工作。
(十)负责市区供水、节水、污水处理等管理工作;审查、报批市区供水、节水、污水处理等工程设计、施工方案并参与竣工验收;负责市区供水水源的论证、开发和引水工程建设;负责特种行业用水的审批和管理;负责供水、节水、污水处理等企业的资质认证和报批工作。
市住房和城市建设局是2010年市政府机构改革时,由原市城市建设局、市房产管理局合并后新组建的市政府组成部门。内设14个科室,下属8个事业单位、12个企业单位。内设机构主要有办公室、人事教育科、计划财务科、政策法规科、市政工程科、公用事业科、节约用水科、房产房政科、物业管理科、房改科、开发建设科、住房信息科等。
(六)负责全市物业服务行业管理和房屋维修资金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