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贵州省委员会,1976年10月粉碎四人帮以后,在中共贵州省委的领导下,开始进行恢复政协贵州省委员会的筹备工作。于1977年11月召开了政协贵州省第四届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同时,根据1978年3月8日全国政协第五届全委会第一次会议修改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第22条政协的省委员会,自治区委员会,直辖市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之规定,贵州省政协从第四届委员会起,每届任期为五年全国政协第二届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制定通过的第一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第20条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省委员会,自治区委员会每届任期四年,直辖市委员会,市委员会和其他的地方委员会每届任期二年之规定,贵州省政协每届任期四年。按政协章程规定,每届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地方委员会的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由上届地方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每届地方委员会任期内,如有增加或者变动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决定人选,由本届地方委员会协商决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地方委员会每届第一次全体会议由会议选举主席团主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