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承办兵团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一)安排并监督检查国家财政和兵团财政拨给的国土资源工作经费及其他资金的使用。
(九)统一管理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地质资料汇交工作;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保护和合理利用进行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全兵团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检、年报和矿产督察工作;实施地质勘查行业管理,审查确定地质勘查单位的资格,管理国家及兵团政府出资的地质勘查项目,管理地勘成果;依法征收和使用矿产资源补偿费,监督、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http://www.btgt.gov.cn,验收矿山生态环境治理项目;审批、核发选矿许可证,监督管理独立选矿活动。
(七)指导基准地价、标定地价评测,审定评估机构从事土地评估的资格,确认土地使用权价格;承担报兵团政府、国务院审批的各类用地的农地转用、征(使)用的审查、报批工作。
(五)管理全兵团土地资源和城乡地籍、地政工作;制订地籍管理办法,组织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组织和指导土地确权、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城乡地籍、土地定级和登记等工作。
(三)监督检查师、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行政执法和土地、矿产资源规划执行情况;依法保护土地、矿产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承办并组织调处重大权属纠纷,查处重大违法案件。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国土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受委托研究起草有关土地、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和地质环境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经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制定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和地质环境的政策;组织制定兵团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和地质环境管理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和办法;依照规定负责有关行政复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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