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开支标准和政府采购规定、制度并监督管理;指导全市政府采购和信息统计工作;负责建立和实施国库集中收付制度;贯彻执行《企业财务通则》及分行业企业财务制度、《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编制市级社会保障预决算草案并组织执行,管理市级财政社会保障支出,监管社会保障资金;执行社会保障资金财务制度、基本建设财务制度和涉外企业财务制度。
(五)管理和监督各项财政支出;管理市级非税收入及各项政府性基金;管理彩票资金和监管彩票发行与彩票市场;管理政府债务、政府主权外债业务、财政票据、财政预算内行政机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非贸易外汇;监督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基金使用,参与监督管理住房保障和住房公积金。
(九)负责对重点行政事业单位委派财务总监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市属资产经营公司、授权经营的集团公司、财政性资金基本建设重点项目的监管工作。
(十四)承办市委、市人民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制定财政和预算收入计划;管理和监督各项财政收入,监缴国有资产收益;负责组织耕地占用税、契税的征收和管理。
(十三)制定财政教育规划;组织财政人员培训;负责财政宣传和信息工作。
(三)编制年度市级预决算草案并组织执行;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市级和全市预算及其执行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决算。
(十)管理全市的会计工作,贯彻执行会计法规和制度;依法指导和监督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管理和指导社会审计工作。
(十二)监督、检查财税方针、政策、法规和财会制度的执行情况;检查、处理、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建议。
(二)拟订财政发展战略、中长期财政规划,执行中央和省与地方、国家与企业的分配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
(八)参与财政性资金项目安排总量研究;组织调度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参与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工程概算,负责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工程预算、结(决)算审核;审核基本建设竣工财务决算,参与项目竣工验收;参与工程造价管理;参与投资体制改革有关工作和财政性资金年度投资计划安排。
(十一)统一管理资产评估行业;指导和监督评估机构和注册评估师的业务,办理涉及国家和集体产权权益的资产评估项目立项确认、备案和核准。
(一)贯彻执行国家财政、税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组织拟订财政、国有资产、政府采购、资产评估、财务会计、政府债务管理等方面的规定、制度和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参与拟订有关税收规定和制度。
(七)拟订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的产权管理制度;负责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监管;制定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及评价标准;组织实施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公共资源统计分析及评价;组织实施国有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的清产核资、国有产权界定和登记、转让、授权经营等工作;组织编制国有资产经营预算;负责国有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财务会计报表的统计、分析和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