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规定:民办学校依法保障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其第三章第二十五条规定:民办学校对招收的学生,根据其类别、修业年限、学业成绩,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发给学历证书、结业证书或者培训合格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