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软件产品的开发、生产单位提出的软件产品登记申请;软件产品财税政策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18号)及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本市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沪府发 (2000)54号)(2013年12月31日止):软件产品经登记生效后,至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