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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指导、协调和监督海洋环境保护工作。
(九)负责全县排污费征收、管理、使用和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工作。
(七)组织实施各项环境管理制度,按国家、省、市规定审批建设项目,组织实施固体废弃物统一监管,执行危险固体废物转移联单制度。
(五)监督管理城乡环境综合整治,象山环保网,http://xsepb.gov.cn,组织实施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和市(县)长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工作。
(三)监督管理并组织实施大气、水体、土壤、固体废物、有毒化学品、噪声、振动、放射性及机动车等方面的污染防治工作。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环境标准;拟订环境保护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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