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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承办县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它事项。
(十)组织开展环境管理体系、有机食品和环境标志认证及认证后的监督管理。
(八)负责环境统计、信息工作;组织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推动公众和非政府组织参与环境保护工作。
(六)管理环境监测工作;组织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监测,编制环境质量报告书、发布环境质量状况公报。
(四)负责环境行政执法和环境监理工作;调查处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协调解决环境污染纠纷和重大环境问题。
(二)负责生态环境保护,组织开展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和生态示范县;监督对生态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利用活动和对生态破坏的恢复工作;监督检查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饮用水源保护区等自然保护区域的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和指导生态示范区和生态产业建设;参与生物多样性、珍稀动植物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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