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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指导市直各部门及各县(市、区)的科技管理工作。
(十三)审核科研机构的组建和调整。
(十一)负责全市山区科技开发工作的综合、协调、统筹和服务。
(九)拟定全市科学技术普及工作规划,推动科学技术普及工作发展。
(七)归口管理全市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组织拟定全市国际科技合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指导实施;负责中国与外国政府科技合作协定中有关廊坊的工作;负责全市对外和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的科技合作与交流工作。
(五)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化及应用技术的开发与推广工作,负责火炬计划、星火计划、廊坊科技信息网,http://www.lfinfo.gov.cn,成果推广计划等科技开发计划的拟定并指导实施;管理高新技术重点新产品工作;指导域内国家、省、市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农业高新技术园区、民营科技产业园区等各类科技园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产品的认定和复检工作;拟定促进高新技术出口的相关政策。
(三)研究多渠道增加科技投入的措施;优化全市科技资源的配置;组织对科学技术事业费中专项资金、科技 “三项费 ”的分析论证,提出资金安排计划,负责组织实施,并监督检查;负责市高科技风险基金、技术创新基金、科技成果转化资金的管理使用和组织实施。
(一)贯彻实施国家和省科技方针、廊坊科技信息网政策、法规、规划;研究提出全市科技促进经济与社会发展的宏观战略,组织拟定全市民用科学技术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研究提出全市科技发展的重大布局和优先领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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