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真:(0477)8346324
(十六)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四)指导农牧业用地、渔业水域、草原、宜农宜牧滩涂、宜农宜牧湿地以及农牧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和管理,负责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拟订耕地及基本农田质量保护措施,并指导实施,依法管理耕地质量;运用工程设施、农艺、鄂尔多斯市农牧业,http://www.ordosagri.gov.cn,农机、生物等措施发展节水农业;代表市人民政府行使渔船检验和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权。
(十二)组织指导农牧业教育和农牧业职业技能开发工作,参与实施农村牧区实用人才培训工程,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实施农村牧区人才专业技术资格和从业资格的相关管理工作。
(十)负责管理农牧业和农村牧区经济信息工作,负责农牧业信息体系建设;承担监测分析农牧业和农村牧区经济运行工作,开展农牧业统计,发布农牧业和农村牧区经济信息,指导农牧业信息服务。
(八)负责农作物病虫害和畜禽疫病的防治,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动植物防疫检疫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指导动植物防疫体系建设,组织和监督全市动植物的防疫检疫工作,负责发布疫情、组织扑灭工作;负责组织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普查;负责兽医医政、鄂尔多斯市农牧业兽药药政和生物安全工作,负责执业兽医的管理。
(六)承担提升农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责任,依法开展农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发布有关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信息,负责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负责审核农牧业转基因生物生产加工许可;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国家、自治区有关农畜产品质量安全评价标准,指导农牧业检验检测体系建设,依法实施符合安全标准的农畜产品认证审查和监督管理。
(四)负责组织落实促进畜牧业生产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指导畜牧业产业结构调整和主要畜产品质量的升级;会同有关部门指导畜牧业优化区域布局,指导标准化、规模化生产;负责奶业生产监督管理;负责畜牧业生产预警监测及防灾减灾工作。
(二)承担完善农村牧区经营管理体制的责任,研究提出深化农村牧区经济体制改革、完善农村牧区基本经营制度的政策建议;组织拟订农牧业地方性政策、办法,健全和促进农牧业行政执法体系;持扶农牧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农村牧区经济合作组织、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和农畜产品行业协会的建设与发展;指导农村牧区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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