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承办自治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一)组织翻译、审定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的民族语言文本。
(九)对自治区人民政府的重大决策和重大行政行为进行法律论证,提供法律咨询;为自治区人民政府处理重大突发性事件提供法律服务。
(七)研究、草拟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行政工作意见及实施方案;负责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指导行政执法部门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依法监督纠正各级政府及所属部门的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协调部门之间行政执法争议。
(五)承担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行政强制等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法律、内蒙古自治区政府法制办公室官网法规、规章的组织实施和指导、监督、检查工作。
(三)组织起草重要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审查修改各部门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承办法律、法规、规章草案的征求意见工作;负责承办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的立法解释工作;承办地方性法规、内蒙古政府法制办公室▲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的评估、清理、修改、废止工作。
(一)承担自治区人民政府的立法规划工作,拟订自治区人民政府年度立法计划,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增加草拟、修改、审核以自治区人民政府及政府办公厅名义签署的法律事务文件;参与研究、论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行政工作意见及实施方案的职责。
(一)增加在依法行政工作中统筹规划、综合协调、督促指导、政策研究和情况交流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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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__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4号)精神,设立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为自治区人民政府直属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