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依法对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登记,查处和监督管理复员干部安置办法及计划;负责全县抚恤优待和烈士褒扬具体工作;承办全县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退役军人等人员的评定调整残疾等级审核申报工作;指导军地两用人才培训;组织,指导拥军优属活动;承办县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协调救灾工作;负责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负责组织核查并统一发布灾情;负责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救灾捐赠;承办县减灾委员会日常工作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负责城乡最低生活保障,五保供养,孤儿救助,困难群体重大疾病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生活无着人员救助以及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地名管理办法;负责村(社区)及以上行政区域的设立,命名,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的初审和申报工作;组织,协调和指导县级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负责地名命名,更名,销名初审和申报工作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动村务公开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城乡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制订社区工作和社区服务管理办法;负责社区干部培训,考核,表彰工作指导社会捐助工作;指导老年人,孤儿等特殊群体权益保障工作殡葬管理和儿童收养工作;负责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拟订社会福利社会化办法,指导社会力量兴办社会福利事业;负责城乡公办养老机构建设办法和职业规范;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负责民政行政执法监察;推进民政信息化建设工作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及服务管理工作。
(十二)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