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编:610017
(七)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各级人民政府对消费者协会履行职能应当予以支持。
(五)投诉事项涉及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可以提请鉴定部门鉴定,鉴定部门应当告知鉴定结论;
(三)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行政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
(一)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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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以下简称 “省消委会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成立四川省消费者协会的批复》(川府函(1987)180号),于1987年9月26日成立。1992年依据四川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四川省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修正案)》更名为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