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九)承办市政府及兴安盟卫生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七)负责职业卫生监察工作。
(十五)拟定全市传染病、地方病、慢性非传染性疾病与公共卫生相关疾病的防治规划和措施,做好综合防治工作。
(十三)承担乌兰浩特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一)贯彻中(蒙)西并重的方针,推进中(蒙)医的继承与创新,实现中(蒙)医的现代化;指导中医医疗机构业务建设、科研发展和人才培养工作。
(九)制订乌兰浩特市卫生人才发展规划,执行国家、自治区、乌兰浩特市卫生局,http://www.wlhtswsj.gov.cn,兴安盟卫生机构编制标准和卫生技术人员资格认定标准,并组织实施。
(七)会同上级有关部门,研究拟定全市重点医学科技、教育发展规划,组织全市重点医疗卫生科研攻关,指导医学科技成果的普及应用工作。
(五)研究指导全市医疗卫生机构改革,根据自治区、兴安盟制订的有关执业标准、医疗质量标准和服务规范组织监督实施。
(三)研究制订全市农村卫生、妇幼卫生工作规划和政策措施,指导初级卫生保健规划和母婴保健专项技术的实施。
(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卫生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及自治区、乌兰浩特市卫生局兴安盟制订的卫生工作的有关政策法规及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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