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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承办市政府和省国土资源厅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三)推进国土资源科技进步,组织开展土地、矿产等自然资源的对外合作与交流。负责国土资源科技交流和人才培养工作;组织实施重大科技项目,推进国土资源信息化和信息资料公共服务;组织协调境外矿产资源勘查,监督对外合作勘查开采行为。
(十一)监督管理测绘市场和地图市场,协助做好测绘单位资质审查和测绘任务登记、测绘产品质量监督和管理;按法定权限对测绘基准、测绘系统、蚌埠市国土资源局,http://www.bbsgtj.gov.cn,测绘成果进行管理;按法定权限管理和保护测量标志;组织实施基础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地籍测绘和其他重大测绘项目;指导监督测绘成果资料汇交,组织指导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建设和社会化服务。
(九)负责地质灾害**、预报,编制防灾预案,参与地质灾害防治;负责矿山地质环境监督管理;负责地下水和地热勘查评价鉴定;按权限认定并管理有重要价值的地质遗迹保护区。
(七)监督检查土地、矿产和测绘法律法规执行情况;依法组织查处辖区内土地、矿产和测绘违法案件;监测土地市场和建设用地利用情况,监管地价;规范和监管矿业权市场,组织对矿业权人勘查、开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规范和监管国土资源相关社会中介组织和行为,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五)拟定并组织实施地籍管理政策;组织土地资源调查、蚌埠市国土资源局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负责土地确权,土地纠纷调处,城乡地籍、土地登记、发证等工作。
(三)依法保护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一)贯彻执行国家国土资源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有关地方规范性文件草案;拟订全市国土资源发展战略、规划并组织实施,研究提出国土资源供需总量平衡的政策建议; 参与宏观经济运行及相关改革政策研究,拟订涉及国土资源在经济运行、城乡统筹等方面的调控政策和措施;制定并组织实施国土资源领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循环经济的政策措施;组织实施国土资源调查评价和开发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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