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依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的主要职权是,根据黑龙江省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和颁布地方性法规,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国家计划和预算的遵守和执行,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及其执行情况的报告,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是黑龙江省地方国家权力机关。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由全省13个市地和驻黑龙江省人民解放军民主选举产生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组成,每届任期5年。省人民代表大会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会议,经过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