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组织、指导全区公安机关对外国人和中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全区边防治安管理工作,依法打击边海防违法犯罪活动,维护边海治安,协助有关部门处理海上事故,实施救助;
14.按规定权限管理公安干部。
4.指导、监督全区公安机关依法查处危害社会治安秩序行为,依法管理户口、门牌、居民身份证、枪支弹药、危险物品和特种行业等工作;依法管理国籍、口岸边防检查工作;
8.指导、监督全区公安机关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以及群众性治安保卫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指导、监督全区公安机关对公共信息网络的安全监察工作;
13.统一领导、管理全区公安边防、消防、警卫部队建设,对武警广西总队执行公安任务及相关业务建设实施领导和指挥;负责全区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和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全区公安教育培训及公安宣传文化工作,检查、监督落实情况;
3.掌握影响稳定、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情况,分析形势,制定对策;组织、指导侦查工作,参与侦查或直接承办重大疑难案件,协调处理重大事件、重大治安事故和骚乱;
12.制定全区公安机关装备、被装配备和经费等警务保障计划、制度;分配管理装备物资;根据公安部的统一部署,组织开展同外国、国际刑警组织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警方及台湾地区警方的交往与合作;
2.研究、制定、部署全区公安工作计划实施方案和措施,指导、监督、检查全区公安工作;指导全区公安法制工作,提出全区公安地方立法项目建议,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委托,起草有关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草案;
9.组织、指导全区公安机关的信息通信建设和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全区公安机关依法承担的执行刑罚和监督、考察工作;
11.组织实施对党和国家领导人、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以及重要外宾、重要会议、重大集会的安全警卫工作;组织实施全区公安科学技术工作,规划公安信息技术、刑事技术、行动技术和交通管理技术建设;
1.在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认真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公安部关于公安工作的方针和部署;
7.指导、监督全区公安机关维护城乡道路交通安全、交通秩序以及机动车辆管理、检验和驾驶员考核、驾驶证件的管理工作;
10.指导、监督并承办少年犯罪收容教养审批工作,指导、监督全区劳动教养案件审批工作及承办自治区劳动教养委员会审批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组织、指导全区公安机关执法监督工作;
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是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下设主管全区公安工作的职能部门,区公安厅受区人民政府、公安部的双重领导。各市、县、区设公安局(分局),镇、乡、街道设派出所;公安局(分局)和派出所分别接受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领导。
6.指导、监督全区消防工作,组织、指挥防火救援,依法执行消防行政处罚、消防行政复议、诉讼和赔偿,依法对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和验收,协助自治区立法部门组织制定地方性防火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