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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环境保护厅主要职责,(一)负责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基本制度。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环境保护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起草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政策并监督实施。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组织拟订全省环境保护地方标准,基准和技术规范,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并组织实施重点海域污染防治规划,参与制定全省主体功能区划。 (二)负责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地方政府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协调处理有关跨设区市的环境污染问题,统筹协调全省重点流域,区域,海域污染防治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海洋环境保护工作。 (三)承担落实全省减排目标的责任。组织实施和监督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督查,督办,核查各地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总量减排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四)负责有关环保专项资金的管理工作。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和环保产业发展。 (五)承担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责任。受省政府委托,对我省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涉及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草案提出有关环境影响方面的意见,按国家规定审批重大开发建设区域,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六)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制定地方水体,大气,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镇和农村的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七)指导,协调,监督生态保护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全省生态保护规划,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指导,协调,监督各类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的环境保护工作,协调和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工作,指导,协调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牵头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 (八)负责核安全和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拟订并组织实施有关政策,规划,标准,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核设施安全,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核设施,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对核材料的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九)负责环境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定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对环境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组织建设和管理全省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建立和实行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全省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 (十)开展环境科技工作。组织环境保护重大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十一)开展环境保护对外交流合作。组织协调有关环境保护国际条约的履约工作,参与处理涉外环境保护事务。 (十二)开展环境宣传教育工作。组织指导和协调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组织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十三)承办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福建省环境保护厅”www.fjepb.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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