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三)将综合协调食品安全和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职责划给自治区卫生厅。(四)将自治区卫生厅食品卫生许可,餐饮业和食堂等消费环节(以下简称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保健食品和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等职责,划入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4号)精神,设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自治区卫生厅管理的部门管理机构,职能调整,(一)取消已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二)将药品,医疗器械等技术评审和认证工作交给事业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