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七)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五)承担省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省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革新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十三)负责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确保公积金的有效使用。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住房公积金政策、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制定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和监督制度,监督全省住房公积金和其他住房资金的管理、使用;管理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
(十一)承担推进建筑节能、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http://www.hbzfhcxjst.gov.cn,城镇减排的责任。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科技发展规划和经济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建筑节能的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推进城镇减排;组织实施重点建设科技项目的研究开发。
(九)承担建设行业稽查责任。对城乡建设领域违法违规问题实施稽查,提出改进和处理意见;对城市总体规划、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区域城镇体系规划及风景名胜区规划实施监督检查。
(七)指导城市建设管理工作。拟订城市建设管理的政策、规划并指导实施;指导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城市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工作;指导城市市容环境综合整治、城建监察、城管执法和城市垃圾、污水处理工作;指导城市规划区内的绿化工作;拟订全省风景名胜区的发展规划、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政策并指导实施,负责风景名胜区的审查报批和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世界自然遗产项目和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项目的申报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镇、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
(五)监督管理建筑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指导全省建筑活动;组织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拟订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的规章并监督和指导实施;拟订勘察设计、建筑业、建设监理行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产业政策制度并监督执行;拟订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和建筑工程风险管理的规章并监督执行;组织协调勘察设计企业、建筑企业参与出省和国际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
(三)承担规范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秩序的责任。提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拟订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发展规划,起草有关住房和城乡建设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草案;依法组织编制和实施城乡规划,拟订城乡规划的政策和制度;组织编制全省城镇体系规划,承担省政府交办的城市总体规划和区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审查报批和监督实施工作;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的审查。
(一)承担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拟订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并指导实施;拟订廉租住房政策及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国家、省有关廉租住房资金安排,监督地方组织实施;编制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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